行政程序之析

行政律师 2022-06-06 浏览() - N +
  “行政程序”英语称“Administrative Procedure”,日语称“行政手续”,等等。这些不同形式的符号表达了相对同一的内容。法学界对其内涵的解释较为接近。日本《新法律学辞典》认为“行政程序”有两个含义:一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制定规则、裁决争议及其他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程序;二是指与法院的审理裁判称之为司法程序相对称的,而把行政机关的审判称之为行政程序。美国《布莱克法学辞典》对它的解释是:行政程序是由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方法和步骤,它不同于诉诸法院的司法程序。显然,这些定义都把行政程序看成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程序。一般认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性要求,最初源自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理念,即任何权力都必须公正地行使。这同样也应是当代法治观念的基本原则。行政实体内容的公正解决,有赖于行政程序的公正。作为一种操作技术,行政程序又是一种明确的规则,可以由人们依正义和效率的双重标准来加以设计并脱离其实体内容而存在。因此,行政程序在构建“法治行政”秩序方面意义重大。从这个意义上分析,讲“依法行政”,更主要、更必要的还是依公正程序行政;讲“违法行政”,更多地则是体现在违反了行政程序的理念和具体操作规程上。

  自古以来,司法程序和诉讼程序都被严格制度化,远古的神明裁判、中世纪的“纠问式”及其形式证据制度,等等,都给人类政治制度史留下了深深的印迹,但行政程序只是近代社会才出现的新名词。任何存在着行政权的社会都实际存在着行政程序,但在专制社会里行政程序几乎都是任意的。正是这样,专制社会里没有行政程序的概念。事实上,政治学和法学上的程序概念总是与程序的法律化和制度化相联系的。行政程序在近代受到青睐也完全是由于其制度化的需要。

  笔者认为:行政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程序包括行政活动程序、当事人参与行政程序和监督行政的程序;狭义的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活动程序,它与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相对称。广义上的行政程序具体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以及当事人参与行政活动程序的一种制度,即行政主体及管理相对人实施参与行政活动的空间与时间表现形式。它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进行行政行为时应遵守的一定程序,是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正确、公正地运行,提高行政效率,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增进相对人对政府信赖的一种制度。所以,行政程序的法制化,具有确保政府依法行政、保障人民利益、提高行政效率、增进人民对政府信赖的功能。

  行政程序既包括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规范,又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的程序规范。行政程序是一种基本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手段,许多行政程序是直接为行政管理相对方设置的,如各种行政申请程序即属于此类。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标签: